电话(微信同号)13986280875
欢迎扫码添加老师微信
点击链接跳转后 Ctrl+s保存附件:鄂人社职管〔2020〕7号_+工程系列地质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地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地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工程系列地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地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地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个级别。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含遥感地质、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页岩气地质勘查)、水工环(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物化探(含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实验(含岩矿鉴定、岩矿分析、物性测试、选冶)、探矿工程、地质测绘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勘查、设计、施工、技术开发、应用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所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
(三)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四)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2.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3.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地质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2年以上;
2.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地质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3.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地质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三)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认定;
2.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认定;
3.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地质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
4.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地质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认定;
2.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认定;
3.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地质专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技术员2年以上;
4.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地质专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技术员4年以上。
(五)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认定;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认定。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条件中“理工类或地质相关专业”均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设置的学科分类为依据。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
第十条本条件中取得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其中: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系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示范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均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系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均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系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出)、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系指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质局等单位立项的课题。“市级”系指市科技局等单位立项的课题。
(四)科学技术奖(科技奖):系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表述,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第十三条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五条本条件作为全省地质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六条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地质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工程系列地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9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印发
本站文章非官方信息,所有政策类信息或者最新信息请以官方为准。
本文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