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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0日
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环境工程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实现环境工程专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环境工程专业环境保护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工程(含化学研究、环境科学研究、环境专利技术、环境工程、环境化学、环境生物、环境监测、环保宣传、环境保护、环境规划、环境政策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热爱生态环境事业,具有良好敬业精神,积极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三)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四)助理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五)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技工院校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七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有很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对工作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论述,取得具有重要价值的成果,在本专业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及学术地位。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对本专业发展能提出发展见解,在专业理论方面取得有一定价值的成果。
3.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学科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具备撰写研究报告和相关总结的能力。
4.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参与专业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
5.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专业知识应用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承担本专业高深的研究任务,能够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专业科研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本学科范围内的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能为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者作为专项负责人主持或负责过科技条件保障、科技决策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或者科技管理支撑等方面项目工作,成效显著。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和了解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工作标准,能正确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在理论、方法、技术上提出新见解、新创造,为重要的业务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对丰富和充实学科内容、学科发展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对经济建设有一定指导意义。其中高级工程师申报者重点参与过科技条件保障、科技决策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或者科技管理支撑等方面项目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3.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在科研实践中已成为所在学科的主要骨干,能准确理解并掌握业务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正确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其中工程师申报者参与过科技条件保障、科技决策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或者科技管理支撑等方面项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4.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熟悉业务工作规范和要求,能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其中助理工程师申报者必须参与科技条件保障、科技决策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或者科技管理支撑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5.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日常履职表现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忠诚于党,热爱本职工作,是本单位科研带头人,能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提出学科研究方向,选定研究课题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科研成果和工作实绩显著,本级党组织充分肯定,自身要求严格,形象良好,群众充分认可。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忠诚于党,热爱本职工作,是本单位科研的组织者,能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掌握研究方向,能组织指导和完成一般性课题的研究,科研成果和工作实绩比较显著,本级党组织肯定,自身要求严格,形象好,群众普遍认可。
3.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忠诚于党,热爱本职工作,是本单位科研的承担者,能根据生态环境发展完成基础的专业理论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在重要科研技术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科研成果和工作实绩突出,本级党组织较为肯定,自身要求严格,形象较好,群众大多认可。
4.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忠诚于党,热爱本职工作,是本单位科研的参与者,能根据生态环境发展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环节,在高、中级职务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性的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科研成果和工作实绩较为突出,本级党组织认可,自身要求严格,形象较好,群众比较认可。
5.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忠诚于党,热爱本职工作,是本单位科研的协助者,能根据生态环境发展基本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环节,在高、中、初级职务人员的指导下能积极参与一般性的专业技术工作,工作实绩较为突出,本级党组织比较认可,自身要求严格,形象比较好,群众比较认可。
(四)学术科研能力
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通过相关科研和业务工作开展,为所在单位和区域创新发展做出卓有成效的贡献。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主持或负责过重大科研任务,能够根据国家或本地区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本专业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技术难题,能够指导并完成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
②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以上(8万字以上)。其中县级(及以下)单位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者对本条款内容不做硬性要求,可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出具的综合工作业绩鉴定报告代替(附相应认证材料及所在单位民主评议表)。
(2)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
①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科技奖二等奖的第三名,或两项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的第二名;
②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③开拓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理论和学术难题,取得公认的重要贡献;
④主持的科研项目或取得的成果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⑤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排名前三);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⑥主持过3项以上所在单位级以上(至少含1项所属区域级以上)工作改革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或科研课题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被充分吸收采纳(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条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单位的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者)。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工程师以来,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重点科研项目,在科研实践中已成为所在研究学科的主要骨干,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并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
②任工程师以来,在国际专业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以上(5万字以上);
其中县级(及以下)单位高级工程师申报者对本条款内容不做硬性要求,可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出具的综合工作业绩鉴定报告代替(附相应认证材料及所在单位民主评议表)。
(2)任工程师以来,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
①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②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两项重点科研项目;
③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方面,取得了有较大开创性的研究成果,对发展专业理论有公认的贡献;
④主持或参与取得的科研成果,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产生了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三);或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排名前三);参加国家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能力考核、国家环保标准样品研制、国家环保标准方法验证等5项中的一项(排名前二),并正式公布实施;
⑥主持过2项以上所在单位级以上(至少含1项所属区域级以上)工作改革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或科研课题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被充分吸收采纳(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条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单位高级工程师申报者)。
3.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参加过重点科研项目,并在其中独立承担和完成了任务,掌握本专业必要的科研工作环节、基本方法和实验技术,具备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②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3篇论文,或获市(厅)级以上优秀科技论文1篇以上;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承担撰写参与的研究项目的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有较独到的见解,得到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的较高评价;
③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报告、环境工程、专题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国家、行业标准参加编写者。
(2)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
①市(厅)级以上科技奖的获得者;
②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完成任务较好;
③承担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课题,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④参与取得的科研成果,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或参与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参加国家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能力考核、国家环保标准样品研制、国家环保标准方法验证等5项中的一项(排名前二),并正式公布实施。
4.申报助理工程师及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
(1)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参与过相关项目、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或调查报告的有关工作;
(2)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积极参与相关职业培训。
(五)师导教学水平
对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对其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需要作出评价。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是本单位或行业科研带头人,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在本单位或行业内培养人才、传授专业知识、开展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作用显著。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是本单位或行业科研的重要承担者,具有较为突出的创新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在本单位或行业内培养人才、传授专业知识、开展创新等方面有较为突出的贡献,发挥作用较为显著。
3.申报工程师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作师导教学要求。
第八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资历原则上不作破格。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国家科技奖的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第1名,或两项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的第1名;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本领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以上(10万字以上);
3.主持国家或省重大科研课题两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对发展专业基础理论有突出贡献,在完成国家或省的重大科研项目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主持的科研项目或取得的成果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6项以上(排名前三);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4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国家科技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的主要贡献者;
2.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领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4篇以上本领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以上(7万字以上);
3.在专业理论研究方面取得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成就,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被同行公认为在学术理论开拓发展方面起重要学术、技术带头作用;
4.在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中,承担主要科研任务,独立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的科研成果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三);或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4项以上(排名前三),并正式公布实施。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以上奖的主要贡献者;
2.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3.在省(部)级以上项目中独立承担并完成重要业务工作,或在科学研究、科技管理、科技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较大创新,并被公认,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参与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四)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本条件中所提的重大、较大、较好、一般科技成果的含义是:
(一)重大科技成果: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组织的验收取得的科技成果;或经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并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二)较大科技成果:列入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组织的验收取得的科技成果;或经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并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较好科技成果:列入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的验收取得的科技成果;或经有关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并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一般科技成果:课题或项目通过有关科技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条本条件中所提的项目主持、参与或主要参与人指的是:
(一)完成该项目时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主要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二)完成该研究课题的主持人。
(三)完成该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
(四)“参与”或“主要参与”是指在课题研究中排位前5名的人员。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参加科研项目指的是:
(一)提出和确定课题、项目的总体方案。
(二)完成该科研课题时直接参与对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所提奖励主要是指:
(一)国家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二)省(部)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
(三)所属级别奖励:主要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创新奖、服务奖等,以及相关行业(学会)类奖励。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述科技管理主要是指科研(项目)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技服务、专利管理等。
第十四条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的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它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当前任职资格以来所取得的。所提到的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信所版)为准,高级工程师系列在前面的基础上增加中国高职高专核心期刊目录。论文均需为正刊。
第十七条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以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八条本条件中提到的所属区域级别是指单位归属管辖的级别,如省级、市级、县级及以下。所属区域级项目主要指相关政府部门、主管部门正式立项或委托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证明和认证材料)。
第十九条申报人员需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双肩挑”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级别专技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放任职资格文件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明确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及体制外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从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创新和创新服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从事生态环境服务,为生态环境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6号)不再适用于工程系列环保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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