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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8日
湖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建筑专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实现建筑工程专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二级、一级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相对应的初级、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筑工程勘察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建筑工程专业包括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结构、给排水、建筑电气、暖通工程、市政工程、燃气工程、建筑材料、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岩土工程、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
第二章分则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热爱建筑工程专业工作,积极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筑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2.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2.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
3.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2.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3.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
4.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
(五)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中的“理工类”按照教育部门设置的学科分类为依据。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条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三条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四条本条件中的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工程项目三级,参照原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岩土工程等专业项目等级划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3〕9号文《工程勘察资质标准》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分别相当于本条件中的大型、中型、小型工程项目。其它专业项目等级划分可根据各自专业划分标准按级别对应执行本条件。
第十五条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本条件作为全省建筑工程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八条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89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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