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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链接跳转后 Ctrl+s保存附件:鄂人社职管〔2020〕2号_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
湖北省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实现计量专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计量专业中级职称;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计量专业初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工作,积极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致;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之间转评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需符合申报的专业、级别;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二)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取得理工类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四)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五)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助理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理工类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二)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技术员资格,并被聘任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技术员资格,并被聘任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
五、技术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
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领域,主持或负责过重大科研任务;
2.能够根据国家或本地区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3.解决本专业复杂的技术问题,有重大创新、创造,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在引进新技术、新方法方面,或在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新领域开拓方面,或在推广、应用、研发新的检定仪器、检测仪器、检测方法等方面,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促进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技奖(主要贡献者);
2.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的前四名,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的前三名;
3.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2项以上;
4.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三);
5.在突发公共事件或涉及市场监管的重大事件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解决关键技术、技术标准问题,对形成有效控制方法(方案)起到关键作用,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三)专业论文、著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本以上(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8万字以上);
2.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3.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4.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
二、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按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分别要求。
1.在质量专业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1项或本行业2项以上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新技术(含大型设备)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项目,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地方、团体、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负责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4)主持完成某产品检测实验室的筹建、改造工作,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筹建或改造方案;
(5)负责过2项以上质量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
(6)主持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主要技术工作,主持编写质量分析技术报告;
(7)根据企业的特点,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制质量体系文件;
(8)作为负责人之一制定过行业或地区的质量工作规划、质量技术法规,并承担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或负责制定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质量提升计划,包括质量攻关计划和质量改进计划;
(9)负责过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质量咨询、质量认证或质量审核工作,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和编写相应的咨询、审核报告。
2.在计量专业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1项或本行业2项以上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新技术(含大型设备)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主持或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标准或2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4)主持过2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实际承担主要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负责承担2项以上新开展项目的检测工作,解决过计量检定和测试中复杂的技术问题;
(6)主持过2项以上非常规测试方法研究项目,实际承担主要技术工作,主持编写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7)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参加过2项以上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工作,实际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型式评价大纲和型式评价报告;
(8)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参加过计量规划的起草工作,实际承担主要内容的编写任务;
(9)负责完成2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承担主要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在标准化专业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1项或本行业2项以上科研课题项目,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过1项以上新技术(含大型设备)引进消化、新产品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负责主要的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主持完成一个国家、一个行业或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工作,负责编写综合研究报告;
(4)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1项以上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负责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5)主持过大中型企业标准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大中型企业中组织实施;
(6)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过2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7)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2项以上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标准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8)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3项以上标准化规划的制定工作,并承担主要内容的编写。
(9)主持完成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承担主要工作,组织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技奖(排名前七);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含相当等级奖励)1项(排名前五);
3.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三等奖2项(排名前三);
4.获得1项及以上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5.已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6.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精通本专业的全部检定、校准、检验技术,并做出显著成绩。
(三)专业论文、著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2.国家、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国家、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前三名);
3.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参加省(部)级专业学会交流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工程师
(一)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按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分别要求。
1.在质量专业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至少担任其中1项的项目骨干,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含大型设备)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项目,并承担主要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过某类产品检测实验室的筹建、改造工作,负责主要部分技术工作,并参与编写相应的筹建或改造方案;
(4)参加过大型的质量检验项目或复杂产品的质量检验,或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事故调查工作,独立承担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检验和分析数据;
(5)参加过2项以上质量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
(6)参加过2项以上有关检验技术研究的测试工作,至少担任1项的项目骨干,承担测试项目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2项以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承担主要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或参加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部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任务;
(8)参加制定过企业的质量提升方案,或者地区、行业的质量技术法规,应用专业技术或现代化质量管理方法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9)参加过3项以上质量咨询、质量审核工作或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工作,承担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咨询报告、审核报告或技术报告。
2.在计量专业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至少担任其中1项的负责人,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含大型设备)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承担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2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负责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独立承担计量检定、测试任务,正确记录和处理测量数据,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测试报告;
(6)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解决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生产中的非常规测试问题;
(7)独立承担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熟悉维修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排除常用仪器、设备的故障;
(8)参加过2项以上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9)参加过2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承担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在标准化专业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至少担任其中1项的负责人,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2项以上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审查或吸收、应用工作,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至少参加过一个国家、一个行业、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研究工作,编写相应的研究报告;
(4)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2项以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6)参加过企业标准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工作,承担主要部分专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
(7)参加过2项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8)参加过2项以上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9)参加过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承担部分实际工作,编写相应的咨询报告。
(二)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项目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至少1项;
2.完成科研课题至少1项(项目骨干);
3.有一定从事质量、计量和标准化工作的实践能力,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工作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4.获得1项以上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五,发明专利排名前七,或获得本专业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
5.有一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取得过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三)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参加专业学会交流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助理工程师
能够承担并完成本专业各环节的工作,编写有关的技术文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能撰写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五、技术员
能在上一职级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某些环节的专业工作和技术总结。
第八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可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资历原则上不作破格。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或第(二)至第(六)条中的2条:
(一)国家科技奖的前五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的前三名;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本领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或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以上(10万字以上);
(三)主持国家或省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对发展专业基础理论有突出贡献,在完成国家或省的重大科研项目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主持的科研项目或取得的成果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重点项目,作出过重大贡献;
(五)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三);
(六)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4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或第(二)至第(六)条中的2条(第(二)至第(四)条必备其一):
(一)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获2项以上省(部)级科技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2项以上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五)在省(部)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主体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六)主持过国家、省的重大项目或管理过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了省内外同行专家认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参加省(部)级专业学会交流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四、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习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的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所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专(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论文刊物的增刊、专刊、特刊、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教材,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科研课题(科研项目)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级”是指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省直部门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州)科技局、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市直部门立项课题。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双肩挑”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96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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