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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职管〔2020〕10号_农业系列

鄂人社职管〔2020〕10号_农业系列

编辑:创始人 来源:湖北中教职称申报服务中心 日期:2024-10-09 17:54:59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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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湖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办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工程师、正高级农机工程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机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工程师、农机工程师);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工程师、助理农机工程师);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生产及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含农学、园艺、植保、土肥、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作风正派;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须在近5年的年度考核至少1次以上为优秀;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工程师、正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工程师、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4.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5.农业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6.农业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工程师、助理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农业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农业技术员2年以上。

  4.取得并聘任农业技术员4年以上。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农业技术员任职资格:

  1.农业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2.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工程师、正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较好地运用国内外新概念、新技术、新成果指导工作实践,创造性地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在本专业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2.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地区农情和生产特点,能针对本地生产与科技应用等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能解决当地生产、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3.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工程师、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当地农情和生产特点,能解决生产、技术推广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能对有关专业活动进行理论分析和总结。

  4.申报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工程师、助理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参与专业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学术活动,能在完成农业生产、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任务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5.申报农业技术员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好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二)业绩条件

  1.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工程师、正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7中的3条;县级以下或边远山区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申报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8中的3条:

  (1)国家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10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县级以下申报者,取得省(部)级科技奖(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或三等奖(第1名)或县级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

  (2)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推广)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市州重大科研(推)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县级以下申报者,主持当地重大农业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并取得显著效益(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1、第2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1作者不少于2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论坛)交流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发表论文写学术交流论文可合并计算,但发表论文不得少于2篇。县级以下申报者,撰写规范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可行性报告)、试验总结、调研报告、生产技术意见等不少于3篇。

  (4)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8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2部(10万字以上)。

  (5)主持编写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前5名)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前3名),并正式公布实施。

  (6)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前3名)或新型实用专利(第1名)。

  (7)编写水平较高、适用性强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6万字以上);县级以下申报者,编写培训教材(讲义)累计在3万字以上。

  (8)主持或为主参加制定本辖区本专业重大规划、计划,或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情况,提出有关结构(布局)调整、技术应用、科技教育培训、农业农村管理服务等合理化建议,并被当地党委政府或部门采纳。

  2.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7中的3条:县级以下或边远山区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申报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10中的3条:

  (1)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县级以下申报者,取得市(厅)、县级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2)主持省级以上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或市州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县级以下申报者,主持本级立项或参加上级下达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

  (3)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论文2篇以上(第1、第2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论坛)交流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发表论文与学术交流论文可合并计算,但发表论文不得少于1篇。县级以下申报者,撰写规范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可行性报告)、试验总结、调研报告、生产技术意见等不少于2篇。

  (4)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专著、译著1部以上(5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2部(8万字以上)。

  (5)主持编写国家标准、规程、规范(主要完成者)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前5名),并正式公布实施。

  (6)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前5名)或新型实用专利(前3名)。

  (7)编写水平较高、适用性较强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或提供一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1万字的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案例分析报告或科研成果、技术推广分析文章。县级以下申报者,编写培训教材(讲义)累计在2万字以上。

  (8)主持或为主参加制定本辖区农业生产发展(技术推广)规划(计划),或针对当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或主持组织相关农情调研,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9)负责或组织当地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

  (10)负责或组织当地农业技术普及培训工作,培养指导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或开展面向基层生产一线的技术培训、咨询活动(累计500人次以上)。

  3.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工程师、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市(厅)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奖励2次以上。县级以下申报者,获得县级以上科技奖励或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奖励1次以上。

  (2)参加的技术推广或研发项目,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取得显著效益。

  (3)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1、第2作者),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论坛)交流论文2篇以上。县级以下申报者,撰写规范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可行性报告)、试验总结、调研报告、生产技术意见等不少于1篇。

  (4)编写县级以上应用的本专业技术推广科普读物、技术资料累计1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技术培训教材(讲义)1万字以上),或针对当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开展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并取得较好效果。

  (5)引进适合当地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并指导应用,或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使当地一项以上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率有较大提高,效益显著。

  (6)参加制定本辖区农业生产发展或技术推广规划、计划,或参加当地本专业生产情况调研,独立完成技术调研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申报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工程师、助理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要求能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计划,组织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能指导生产人员掌握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能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能负责并组织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相关工作,能独立完成技术总结、案例分析、培训讲义编写等。

  5.申报农业技术员任职资格者,要求能参与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较好完成具体工作任务。

  第七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逐级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初级不实行破格。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工程师、正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奖(前10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以上(第1名)。

  2.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推广项目或科技攻关课题3项以上,贡献突出,效益显著,经鉴定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1、第2作者,其中第1作者2篇),或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10万字以上)。

  4.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实用)专利3项以上(前3名,其中第1名至少1项);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前3名,其中第1名至少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5.县级以下申报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主要完成者),或市(厅)、县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或入选市州以上各类专家人才人选。

  (二)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10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以上(前3名)。

  2.主持、管理省(部)级以上重大农业新技术推广、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实施效果好,经鉴定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1、第2作者,其中第1作者1篇),或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8万字以上)。

  4.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实用)专利2项以上(前3名,其中第1名至少1项);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前3名,其中第1名至少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5.县级以下申报者,获得市(厅)、县级科技奖(前3名);或具有大中专学历,累计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20年以上,承担县级以上业务部门(单位)下达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或入选市州以上最美农技员等荣誉。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著(译)作,均应是任现职资格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地域级别概念的,凡是某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别。本条件中提到的所属区域级别指单位归属管辖的级别,如省级、市级、县级及以下。所属区域级项目指相关政府部门、主管部门正式立项或委托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证明和认证材料)。

  第十二条本条件所提到的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提到的公开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提到的推广项目或科研课题是指国家、省、市级以上下达的项目或立项的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所提到的所属级别奖励是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丰收奖、创新奖、服务奖等,以及省部级以上行业(学会)科技奖励。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界限。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者,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本条件作为全省农业系列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推荐单位和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另行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推荐条件或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申报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7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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