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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对个人和单位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对个人主体的监管措施:
1.信用管理: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个人主体的违规行为实行信用管理。“职称信息”已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已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记录。
2.申报人责任:申报人应对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诚信承诺,承诺不实、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违规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予以撤销。
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评审工作人员失信记录期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并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4.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对单位主体的监管措施:
1.违规行为处置:对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主体的违规行为,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
2.评审单位监管:存在个别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提醒并责令整改,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职称评审权。
3.申报人所在单位监管: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这些监管措施旨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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