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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职管〔2023〕2 号_司法鉴定

鄂人社职管〔2023〕2 号_司法鉴定

编辑:创始人 来源:湖北中教职称申报服务中心 日期:2024-10-29 10:29:37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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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司法鉴定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人员队伍,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执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个专业方向。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法医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

物证类: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声像资料:初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中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

环境损害:初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中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

第五条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六条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通过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二章分则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申报各层级职称必须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良好,执业期间被司法行政机关或者鉴定协会给予处罚或惩戒的司法鉴定人,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资格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及以上,可直接予以认定。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作为司法鉴定人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累计50件以上(以案件鉴案号统计为准);其他类别检案数量按司法鉴定行业相关标准执行。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第九条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资格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及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及以上,可直接予以认定。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能够作为第一鉴定人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3.作为第一司法鉴定人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累计80件及以上(以案件鉴案号统计为准);其他类别检案数量按省司法鉴定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4.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三)业绩成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主编(著)、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专业的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000字及以上);

3.作为司法鉴定人完成的鉴定案例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2件以上;

4.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5.受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部门邀请或委托,就司法鉴定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授课2次以上(以受邀通知和课表为准);

6.对司法鉴定业务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具有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第十条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资格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取得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60例以上,或近3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4.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三)业绩成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每部字数在2万字以上);

(2)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业务期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

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

3.作为司法鉴定人完成的鉴定案例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3件以上;

4.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司法鉴定文书1次以上(第一完成人);

5.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排名前三),至少1件被转化应用实施;

7.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2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8.受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部门邀请或委托,就司法鉴定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授课3次以上(以受邀通知和课表为准);

9.被纳入省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司法鉴定专家库;

10.作为司法鉴定专家参加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关于制度制定、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专家论证会2次以上;或地市级专家论证会5次以上;或参加省级专家评审3次以上。

第十一条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资格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够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取得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80例以上,或近5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4.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三)业绩成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2部以上(每部字数在3万字以上);

(2)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业务期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5)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培训讲义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

2.主持完成国家级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3.作为司法鉴定人完成的鉴定案例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4件以上;

4.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司法鉴定文书1次以上(第一完成人);

5.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限主要起草人);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排名前三),至少2件被转化应用实施;

7.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3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3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8.受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部门邀请或委托,就司法鉴定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授课4次以上(以受邀通知和课表为准);

9.被纳入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

10.作为司法鉴定专家参加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关于制度制定、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专家论证会3次以上;或参加省级专家评审5次以上。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司法鉴定人,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本评审条件第十条第(一)款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解决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1件并被采信。

(二)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司法鉴定人,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本评审条件第十一条第(一)款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解决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1件并被采信。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或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受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

第十四条高级职称资格条件中业绩成果要求、司法鉴定行业标准的认定(如脑功能的特殊司法鉴定等)和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核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三)伪造、变造学历、资历等证件、证明,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或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结果相衔接;

(五)有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主持或项目负责人:指主持该项目的人,或位列项目成员第一的人;

三、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四、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类别代码F)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

的出版物,或省级以上期刊;

五、重大影响案件:指在本省或全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上级交办或督办的案件等;

六、复杂疑难鉴定案件:指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案件;或案件争议时间长,案发时间超过五年的案件;或其他经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疑难复杂案件;

七、制定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包括国家标准(GB)、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省级地方标准(DB)、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及司法行政行业标准(SF/T);

八、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指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及与其相关的辅助性、研究性、技术性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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